又一银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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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命换钱,值么?
中华网财经3月18日讯,近日,有媒体报道,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对此,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回应称,“目前司法认定该案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据《华夏时报》报道,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时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商银行解聘。至此,这个由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建红一手操纵的金融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梁建红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负责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28名被害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2022年3月18日凌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回应工商银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消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称,针对有媒体报道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梳理近年存款丢失的案例,有代表性的类型有以下几个:
一是贴息存款被骗走,这是“丢钱”的主要情形之一。部分丢失的存款不是普通存款,而是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贴息存款。存款是商业银行生存的命根子,为了揽储,银行不惜暗地里许诺给储户高额的贴息,再加上签订所谓的“阳光合同”,储户需要向资金掮客承诺“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得查询余额”“不得提前支取”等条款。在高额贴息诱惑面前,储户失去风险意识,贴息存款被银行“硕鼠”骗走便不足为奇。
二是“非阳光”贴息存款被挪用。这类存款丢失与中小企业“以存换贷”相关,部分中小企业为更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采用“以存换贷”方式“购买”一批存款存入银行,以此获得银行对其提供大额贷款。“购买”存款的成本包括支付给资金掮客的费用等,这一过程也可能涉及资金被挪用。
三是储户被忽悠,存款变成保险合同、基金认购合同,或因个人信息泄露被骗钱。即犯罪分子利用技术克隆银行卡,或利用网上银行技术漏洞,植入木马病毒等盗走存款。
存款丢了,板子该打在谁身上?银行、储户和银行员工三方往往各执一词。储户认为,多数情况下银行员工就代表银行。银行称,个别员工不靠谱,不该让银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员工则认为,这都是储户贪图高息咎由自取。
经济日报评论称,存款是储户基于最基本的信任将货币存入银行的一种动产,存款完毕即完成了一份债权合同,不论“丢钱”的真实责任如何界定,契约精神理应得到尊重。在这些存款丢失案调查结果公布前,丢钱的原因和惩处不能一概而论。到底是由于银行的管理漏洞、信息系统漏洞,还是社会犯罪分子与银行员工勾结造成存款丢失,要分清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责任来处理。不过,从道义上看,一“丢钱”就急于撇清责任、沉默不语或干脆甩锅,显然不是一家负责任银行该有的行为。
站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看,银行业更需要深刻领悟新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改变揽储抢市场、高息占份额的发展套路。银行的经营管理者要时刻明晰,存款的多少不是绝对实力的象征,资产规模的扩张不是效益的直接反映,夯实风险意识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才是银行存在的价值,否则迟早会付出更大代价。
对于储户和企业而言,应警惕资金掮客带来的潜在风险,绝不触碰监管红线,不能轻信“天上掉馅饼”,不搞“以存换贷”的事,更不能走“影子银行”融资的歪路和邪路。
此外,金融管理部门要继续健全上市和非上市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能让储户“丢钱”或被骗后还蒙在鼓里。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让丢失的存款有人赔偿,而非长期无解的“三角债”。同时,各类监管部门还要不断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水平,打击金融诈骗行为,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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